最高法废止15项司法解释文件涉收容、劳教、工伤认定等内容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9月25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废止15件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中包括最高法关于劳教问题、收容问题、工伤认定问题的答复等。

  根据《决定》,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据了解,这1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1988年至2013年期间发布,其中13件为答复,2件为复函。如1998年1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已废止,答复不再适用”而被废止。

  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自1994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分十一批废止了832件司法解释,而此次清理工作是首次专门针对行政审判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清理。

  释疑:哪些司法解释和相关性质文件会被废止?

  在审判工作中,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何会出现司法解释被废止的情况?哪些司法解释会被废止?

  最高法行政庭负责人回复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立、改、废进程的加快,一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相继出现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解释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继续保留其效力,会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对那些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违背立法宗旨或者立法原意,法律已经修改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调整,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予以废止;对那些符合法律规定、对司法实践仍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保留继续适用,以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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