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新规:新老物业移交不能超15天,赖着不走最高罚20万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现代快报讯(记者 张瑜 见习记者 谢毓灵)老物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业主拖欠物业费、车辆停放费都不能成为"赖着不走"的理由 ……12 月 20 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印发了《南京市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并发布《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竞聘行为准则承诺书》的示范文本。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此前南京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项目交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曾明确,业主大会有权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次的《细则》,则是对业主组织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新老物业移交的过程,做出了更细的规定。

那么,在项目移交过程中,业主组织具体应当怎么做?《细则》明确,首先,业主组织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7 日。在公示期内,业主组织还应当以函件形式,告知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移交工作。

现代快报记者从《细则》中了解到,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物业管理移交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移交包括: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等等。

业主拖欠物业费、车辆停放费 …… 在新老物业交接中,常常出现老物业因此赖着不走的情况。在此次一并出台的《物业管理项目移交协议》(示范文本)中也表示,物业公司应退还预收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和停车管理费。如果物业移交中涉及到的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费、公共收益等经济纠纷,不得作为移交的前提或拒绝移交的理由。

如果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该撤不撤怎么办?此前的《意见》中也表示,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该撤不撤的,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对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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