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女婴未登记 离婚男方无需付抚养费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记者 李雯 通讯员 潘进慧

结婚两年没有生育,夫妻俩人收养了一名女婴,而之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因为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双方就养女的抚养费产生争执,男方以非亲生、没有法律关系为理由,拒付抚养费。1月9日,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了解事情的经过。

【案情】刘爱琳家住五家渠市,2014年10月,她与王生江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一个月后,两人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刘爱琳一直没有怀孕。

2016年12月,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了一名女婴,并取名阳阳,但收养后却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未给阳阳上户口。

婚后,夫妻俩经常为琐事争吵。刘爱琳说:“丈夫经常打骂我,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我实在是跟他过不下去了。”

2017年10月,忍无可忍的刘爱琳来到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判决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在庭审中,王生江表示同意与刘爱琳离婚,但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孩子不是我亲生的,凭什么让我养?”

刘爱琳认为,孩子是两人婚内共同收养的,3人也共同生活过,王生江应承担抚养、监护义务,“当时虽然没办手续,我们都把孩子当做养女;即使离婚了,男方也应当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这就是本案的焦点,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子女,夫妻离婚后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裁判】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爱琳与王生江离婚,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驳回刘爱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需到民政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才能依法成立。

主审法官介绍说,本案中,刘爱琳与王生江收养阳阳未办理收养手续,也未上户口,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双方与孩子之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双方对阳阳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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