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独流调料造假案件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破坏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生命健康,更有悖于诚信社会的构建。2017年以来,静海法院共依法审理涉独流调料造假案件5件。其中,2017年4件,2018年1件;惩办犯罪分子13名,有力打击了制假售假犯罪活动。近期,静海法院公开宣判涉独流调料造假案件。2017年11月9日,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一(化名)、邢某二、邢某、李某某、姜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静海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6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邢某一、邢某二在静海区独流镇九十堡村一民房内及独流镇民主街电镀厂旁的民房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东古酱油、王致和料酒、太太乐鸡精、双桥味精,销售金额为100余万元。期间,雇用被告人邢某、李某某、姜某某运送以上生产的伪劣产品。经鉴定,在邢某一、邢某二生产地点所查扣东古酱油、龟甲万酱油、美极鲜味汁均系假冒产品、不合格。

在法庭主持下,法官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权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邢某一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被告人邢某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被告人邢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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