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书记遭举报 派人给“怀疑对象”寄恐吓信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柴书记遭举报后,给“怀疑对象”寄恐吓信

  知道自己被群众举报后,

  柴书记不写检讨书自我反省,

  却给疑似检举对象

  写起了“规劝信”……

  案情简介

  柴某,某市环保局党组书记。近年来,柴某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占、挥霍等违纪违法问题不断被群众揭发举报。

  柴某怀疑本局工程师李某、文某对其进行告发,便安排他人给李某和文某家人写“规劝信”。李某、文某家中收到多封匿名恐吓信,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处理建议

  柴某构成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等民主权利行为,违犯党的组织纪律,并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评析意见

  柴某对李某、文某进行威胁恐吓,其目的是阻扰、压制对其的检举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行为。

  本案的焦点是柴某对李某、文某进行威胁恐吓的行为是否构成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本案中,柴某并未证明李某、文某就是批评人、检举人或控告人,仅仅是怀疑而已,这就与侵犯的直接对象不符,不构成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是柴某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根据纪法衔接条款,在追究柴某党纪责任的同时,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条文链接: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侵犯党员批评、检举、控告、申辩、申诉等民主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来源:三湘风纪

责任编辑:初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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