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分别就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仲裁裁决执行做出规范。作为执行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解释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

  执行和解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其中,对于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不同法院做法不同,有的不予出具裁定,有的不仅出裁定,还协助办理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为统一法律适用,新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该规定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了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实现方式、担保期间等,还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为切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拓展了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按照规定,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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