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及重点监管办法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云南省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及重点监管办法》经2017年9月26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止。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规范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实行违法违规不当行为记分制,记分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旅行社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记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0分。

1.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特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2.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一级负面舆情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

4.被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

5.被处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罚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6分。

1.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2.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二级负面舆情的;

3.被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含2个月)的;

4.被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罚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4分。

1.因旅行社主要责任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2.因旅行社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引发三级负面舆情的;

3.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含1个月)的;

4.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5万元)罚款的;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6.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吊销导游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2分。

1.被处以警告的;

2.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以下的;

3.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1万元)罚款的;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

5.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暂扣导游证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记1分。

1.发生有效投诉的;

2.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4.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被处罚款的。

第四条  同一违法违规不当行为对应多项记分的,按记分最高的情形予以记分。

第五条  每次记分有效期为12个月。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记分达10分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六条  自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之日起,对旅行社实施为期90天的重点监管。90天重点监管期满后,所记分值累计仍达10分的,延长重点监管期限,直至所记分值累计低于10分。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旅行社实施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旅行社,依据《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给予降低相应的星级档次。在重点监管期内不予评定更高星级,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二)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旅行社,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在重点监管期内完成整改。整改任务没有完成的,不得退出重点监管名单。

(三)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其增加业务经营范围、开设分支机构予以重点关注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四)旅行社在重点监管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五)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旅行社,不得享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不得参加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

(六)旅游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旅行社,在日常监管、荣誉评定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记分满10分的旅行社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时,应当书面告知该旅行社。旅行社在接到书面告知后有权进行申辩。

第九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旅行社经营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记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旅行社协会开展旅行社经营行为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对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旅行社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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