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资金成本不得超过36%年化利率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针对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明确了“现金贷”的开展原则。

《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同时,将暂停发放小贷公司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新规强调,“现金贷”业务必须持牌。《通知》指出,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为避免“现金贷”演变为“高利贷”,“现金贷”综合资金成本将不得超过36%的年化利率。这个“红线”的由来是2015年9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通知》中称,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同时,为保护消费者,避免其过度举债,《通知》规定,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针对“现金贷”机构的“暴力催收”问题,《通知》强调,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通知》明确,将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也将加强监管。《通知》指出,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对于市场关注的“现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问题,《通知》明确,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通知》强调,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对于违规开展业务的,将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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