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规定:领社保待遇无须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金硕 摄

  原标题:人社部拟规定:领取社保待遇无须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社部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指出,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按照规定需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条例》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通过数据共享或者自助认证等方式,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状态。对通过数据比对无法确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逐一核实。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发待遇。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条例》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保人员以下信息: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条例》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拒不改正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且拒不改正的;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条例》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公示社会保险领域的失信信息,督促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履行承诺,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率。

  《条例》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广综合柜员制和网厅一体化,通过服务网点、网站、自助服务设备、移动客户端等方式提供社会保险服务,推动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

  《条例》强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其他通过申请查询方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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