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替他人上班意外身亡 仲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11月28日讯  贺女士是名保洁员,因为超龄被公司解聘,便和同事约定,顶替其上班,不料却发生意外身亡。今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获悉,最终贺女士被认定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顶替人上班被撞身亡

    2016年3月至6月份,贺女士在长沙某保洁有限公司的清洁组从事道路清扫工作。

    公司的道路清扫任务是由卫生队长安排清洁组长组织人员施工,贺女士所在的清洁组由其丈夫老陈任组长。

    当年6月28日,公司组织卫生队长、清洁组长等人员开会,明确了公司卫生人员女性不超过50岁,贺女士属于应当解聘的人员。

    在知道其年龄不符合公司聘用的条件后,贺女士2016年8月和同清洁组的胡大姐约定,顶替其上班,胡领取工资后转交给贺。2016年8月28日,贺女士进行路面清扫作业时因交通事故致伤,医治无效于2016年9月13日死亡。

    事后,贺女士的丈夫老陈请求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妻子贺女士与所在保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庭采用认定,在该案件中,虽然公司未对老贺进行直接的管理,也没有直接给其发放劳动报酬,但从公司的管理角度来看,应当视为接受了公司的管理。公司虽然有规章制度规定不聘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但事实上并未严格执行到位才导致贺女士能够继续在公司工作。因此,不能据此否认她未遵守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同时,她和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主体资格,她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贺女士与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形成的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有别于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冒名顶替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通常是与工伤工亡的认定联系在一起的,虽然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但因为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使劳动者不是工伤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这是劳动者冒名这一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原应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对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这一不诚信行为的一种惩戒。

    由于用人单位管理规范不严格,出现了冒名顶替的事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损害赔偿项目,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根本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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