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改革需“有利可图”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改革需“有利可图”

  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到,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提出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允许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在经过多年的试点工作后,全国性的文件正式出台。不得不说,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乡村虽然发展很快但相对滞后;我国城乡建设差距依然存在较大鸿沟;城乡统筹兼顾、乡村振兴取得了很突出的成绩,但制约的瓶颈依然没有完全打破,其原因便在土地问题上。

  农村之所以称之为农村,主要在于其与城市的主要产业不同,农村以自然经济、第一产业为主,这意味着其最核心的生产要素不在于资本而在于土地,那么解决农村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

  概括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制度问题,最重要的便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三权分置。在城乡差距不明显,粮食产出收入平衡的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实极大地激发了劳动人民的热情,促成了农民从为国家种粮向为自己种粮的改变。但是,随着城市发展,特别是城乡产业结构分化,收入差距增大,务农已无法满足人们需求,承包带来的激励已不能抵消收入差距带来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大量农村土地闲置。此时提出的三权分置目的就在于解决农村土地产出收入的矛盾,但农民根深蒂固的土地“自有”观念严重阻碍了经营权的分离。

  因此,土地经营权入股指导意见更深层的目的在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虽然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在实践中,农民由于享有较大的土地处置权,使得土地表面上看起来是农民自己的。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允许入股,一来可以改变这种扭曲了的观念,二来可以激发农村土地的活力,加强土地的流转与使用,改变如今大量土地闲置的状况。

  其实,无论从农民的视角还是从农业公司的视角,土地经营权入股都是利大于弊的。

  从微观层面来看,让农民做土地“股东”,于公共利益而言,通过规模化生产提升农村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于农民私人利益而言,农民可以像投资者一样做“股东”,获得收入。这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

  从宏观层面来看,通过鼓励土地经营权入股促进了土地的流转,避免了土地的限制,激发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价值。

  不过,入股毕竟是种投资,盈利还好,若出现收支平衡或亏损将会出现不少问题。不少地区采取“保底+分红”的措施,既保留了租赁属性,又加入了入股属性,看似美好实际上对公司的经营以及农民固有观念的改变少有裨益。因此,关注土地制度的同时,保障“有利可图”同样关键。

  笔者认为,促进土地经营权入股,首先应以提升农业经营利润为导向,让农业产业化有利可图,以此鼓励农民成为土地“股东”。这就要求农业公司有着更好的管理运营者,更好的经营理念以及更好的团队;其次土地经营权入股需遵循市场化机制,即尊重农民意愿,鼓励的同时解释清楚其中利害,一味强求可能适得其反;最后是建立合理的土地处理机制,即合理应对公司破产及债务偿还中土地的处置问题,保证农民土地的安全性,以此避免农民土地“股东”“一无所有”的悲剧发生,真正激发农民做“股东”的热情。

  除此之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样重要,解决入股的后顾之忧,才能让农民放心大胆地当“股东”。

  □盘和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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