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命名再也不能“任性”了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本报11月29日讯  29日上午,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获悉,该局发布《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同时下发《关于规范已上市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中成药命名要坚持科学简明、避免重名,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的原则。

    必须更名的三种情形

    对于已上市中成药,总局明确了必须更名的三种情形,即: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对于药品名称有地名、人名、姓氏,药品名称中有“宝” “精”“灵”等,但品种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已经形成品牌,公众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各种中成药制剂也不予更名。

    哪些药可获更名豁免

    “古汉养生精”因名称中有“精”字,是否要更名,也备受关注。29日下午,生产企业启迪古汉集团衡阳中药有限公司一名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在发布征求意见稿时,他们就已知晓此事,并进行探讨,“产品有30多年历史了,我们理解为,适用文件中的情况,更名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此前盛传要改名的“风油精”、“速效救心丸”、“云南白药”、“鼻炎灵”、“心宝丸”等耳熟能详的中药品牌也可以不用更名了。

    更名后的药如何处置

    记者还了解到,对于需要更名的中成药,《通知》明确,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提出名单,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给予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采取新名称后括注老名称的方式,让患者和医生逐步适应。另外,对于说明书、标签的使用,《通知》中也作了规定,即:批准更名之日起30日内,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更名后新的说明书、标签。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标签。■见习记者 杨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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