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 

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 

  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尤其是在防范司法腐败,杜绝“有钱人”和“有权人”“提钱出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盐城市大中地区检察院以理顺“办事”和“办案”、“配合”和“监督”、“做了”和“做好”之间关系为抓手,着力推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 

  转变工作理念,树立办案意识,从“办事”到“办案”。传统的“办事模式”缺乏程序性、规范性,欠缺证据意识,且存在随意性大、监督虚化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检察改革的要求,实现“办案模式”是必然趋势。由于受“办事模式”惯性思维的影响,对于何为“办案模式”,办事和办案有何区别存在认识偏差,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思想。要牢固树立办案是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方式的理念,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强化办案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办案化,通过检察官承办、部门干警协办、院领导点评的方式,经层层把关,全力打造精品案件,以严谨、规范、务实的办案作风为同步监督工作模式转变开好局。 

  正确定位角色,明确办案方向,从“配合”到“监督”。正本溯源,理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彼此间的关系,着力解决因工作环境相对封闭,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干警易被同化,导致监督力度弱化等问题,制定出台《与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未被呈报服刑人员约谈制度》以及《与离监人员约谈制度》,着重排摸职务犯罪线索和查找司法不规范、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坚持将依法纠正不当或违法作为工作评价的核心指标,紧盯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提请环节以及法院裁定环节的工作,注重对监区呈报、监狱研究提请的监督和对法院裁定的审查,发现和纠正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加大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尤其是查办“减假暂”、重大监管事故背后的犯罪,提高检察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敢于动真碰硬,规范办案行为,从“做了”到“做好”。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联合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制定三方相互认可、相对统一的减刑、假释监督标准和规则,配套设计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减少办案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监督留痕,完善办案工作基础台账。主动接受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外部监督,倒逼司法规范。加强业务培训,积极推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能力。扎实开展“创新创优创特色”活动,谋划启动强化监控视频的运用、基础信息碰撞对比分析运用、狱情收集研判机制等创新创优项目,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品质和层次。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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