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 法律还要更强(对话)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不久前,网上爆出360旗下水滴直播平台被指侵犯公众隐私,引发舆论强烈关注,360因此宣布水滴直播停止运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迅猛发展,日常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遭到非法贩卖、垃圾电话短信、电信诈骗等让人防不胜防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近日,记者就如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

  记者:当前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王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首先需要讨论个人信息的民法定位,以及民法怎么看待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涉及每个人的利益,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有很多不同利益。民法将人的利益分为不同的层次,即民事权利、受保护的利益和不受保护的利益,其中民事权利比如健康权、生命权、财产所有权等,法律给予了最周延的保护。

  而关于个人信息,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没有写明个人信息权。因此,法学界一般认为个人信息只是民事利益,而非民事权利。

  记者: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是否会削弱其法律保护力度?

  王成:民事利益涉及两个层次:一是利益的绝对重要性,比如生命健康、财产所有等都是法律所保护的重点,民法给这些利益设定民事权利,给予最重要的保护。二是利益的相对重要性,一方面是相对于其他利益的重要性,比如说生命和隐私相比较,当然是隐私不如生命重要,因此对隐私的保护就不能像对生命的保护一样;另一方面是如果该利益受到保护,可能会给其他的人以及整个社会带来什么样的限制。

  民法始终在权衡利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关系,利益的保护是有代价的,利益的保护与因此给他人行为自由带来的限制是一个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法律必须在二者之间寻找平衡和界限。

  以此来看,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定位民事利益,可能是考虑到如果对个人信息给予过多保护,将会给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收集、加工、处理、传输、公开个人信息等等这些民事主体带来过多限制,会给有关部门管理带来过多限制。

  记者: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还有哪些可以加强的地方?

  王成:将个人信息定位民事利益而非民事权利,与国际社会保护个人信息的大趋势不太一致。个人信息是在全球自由流动的,如果中国大陆的保护标准比较低,很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个人信息可以流到国外境外。

  更重要的一点是,民法总则尽管区分了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但是在国家的民事立法上还没有对民事利益设立相应的保护规则。现有的民事立法,无论是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总则,都没有采纳之前最高法司法解释的做法,尤其是民法总则中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的“法律”究竟指什么还不明确,不好找到相应的明示规范。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起草制定民法分则,包括人格权法的起草和制定。所以,我建议在民法分则中,尤其是在人格权法中,进一步强调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将其在民法上的定位上升为民事权利,制定详细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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