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信息未造成损害也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信息 未造成损害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今天(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针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两处修改。

  对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可能对患者的生活、工作和学习造成重大影响,为遏制这种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无论该行为对患者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稿采纳上述建议,删除了“造成患者损害”这一限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一旦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一审稿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不宜向患者说明”是否包括“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不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应当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在患者昏迷或者由于生理、精神状态无法作出有效判断时,属于“不能”向患者说明的情形。据此,二审稿将“不宜向患者说明”修改为“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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