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要求赔偿 法院并不支持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买到“疑似假货”时会怎么做?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群人,他们专门钻法律空子,抓住商品包装、产品成分等方面的漏洞,去证明该商品是“假货”,以此追逐“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高收益。他们购物,并非因生活需要,而以赢利为目的。这群人,就被称作“职业打假人”。今天的《美好生活·律师相伴》 栏目邀请到律师团队中的戴国荣律师,结合案例,对知假买假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简析。
  2016年8月21日,张先生在某购物超市购买了干海带丝一包,价格为5.1元。同年10月17日,张先生以该干海带丝包装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食品卫生安全法》相关规定赔偿其1000元。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戴国荣律师介绍,依据《食品卫生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现首负责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同时法律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似乎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为何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呢?原来,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张先生在2015年先后在当地提起相类似诉讼30余件,要求赔偿金额在一千元至数万元不等。“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不应当属于正常的消费者,而是以所谓打假手段达到其赢利目的。该行为不是法律所定义的消费者,因此,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及《食品卫生安全法》 调整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戴国荣律师说。
  戴国荣律师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卫生安全法》均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律,《食品卫生安全法》 是特别法。“也就是说对同一消费者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卫生安全法》,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卫生安全法》。《食品卫生安全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戴国荣律师说,上述两部法律均规定其适用的范围是消费者,但张先生的行为并不是一个消费者的行为,而是一种职业行为,因此,该行为不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卫生安全法》所调整。“张先生知假买假,也违反了《民法》上的民事行为人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其行为应当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所以他的行为理应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戴国荣律师说。
  为了充分发挥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优秀律师的法学专长,帮助市民学习、理解法律知识,解答市民相关法律问题,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建立了专门的律师团队,与本报合作开办 《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栏目将对社会热点事件以及市民关心的婚姻家事、房产交易、民间借贷、物业管理和财富传承等热点法律问题,编写典型案例,通过发表律师观点进行以案释法。同时,栏目将通过“南京律协”微信公众号收集市民有关法律的咨询,并给予解答。市民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公众号后在菜单栏中选择“律师说法”栏目进行提问。希望能够通过本栏目帮助市民防范法律风险、构建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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