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来钱快” 两男子多次破窗盗窃车内财物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桂林10月31日电(通讯员 蒋义红 吴涛)两男子认为砸车窗盗窃“来钱快”,见车内无人,迅速砸开车窗盗走车内财物。近日,两男子因砸车窗盗窃2.3万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各处罚金四千元,并责令二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秦某和黎某是一对难兄难弟,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二人在桂林市一起打工时还住在一起,可谓臭味相投。2016年11月13日凌晨,二人驾车从桂林市区回到龙胜县县城寻找作案目标。

  秦某和黎某将犯罪“黑手”伸向了停放在街边的汽车,在街道上看到一些好一点的车,便将其玻璃砸坏,爬进去盗窃财物。在连续破窗盗窃几辆车得到少许财物后,二人在县城兴龙北路公路边,看中一辆红色奔驰小汽车,并将它作为作案目标。于是秦某负责望风,黎某用破窗器,将红色奔驰小汽车主驾驶位后排的车窗破碎,然后钻进汽车翻找,在驾驶室的手扶箱里盗得现金2.3万元。得手后,二人连夜驾驶助力车逃回桂林市藏匿。后二人进行分赃,秦某得1万元,黎某得1.3万元。得钱后,二人分别使用赃款购买了一部苹果6S手机和一部步步高VIVOX7手机。

  案发后,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嫌疑人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每次经过摄像头时便低头躲避,并且多次改变逃离现场的路线和方向,在附近反复绕行。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苹果手机和步步高手机分别价值5800元、2798元,合计8598元。经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同意,该院已将两部手机按照评估价值抵偿给被害人。

  公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黎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且多分赃款,秦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但二人事前有共同犯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互相分工、配合,事后共同分赃,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均系主犯,但在量刑上应酌情考虑。黎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有犯罪前科,秦某系累犯。建议法院均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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