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拒执罪控告60日未答复 申请人可自诉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最高法:公安机关受理拒执罪控告60日未答复,申请人可自诉

  最高法在一份通知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受理拒执罪控告的答复时限。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下发的一份有关拒执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2015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罪的追诉由以往的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

  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不过,在追究拒执犯罪中,公诉转自诉的程序衔接尚存难点。据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介绍,目前,对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对审查决定立案期限上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或线索长时间不答复、不接受材料的情形。”

  “这些问题导致追究拒执罪的程序不畅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何东宁表示,目前,全国有部分法院已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对此也作出明确答复。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份编号为“法[2018]147号”的通知指出,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通知还指出,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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