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小猪引发打斗 男子把他人打成重伤获刑并赔款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贵港10月27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 何绍)梁某为占有车上掉下的一头小猪,与他人发生打斗,并与其弟一起将人打成重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经法院主持调解,与其弟一起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6.07万元。

  2016年4月15日17时许,受害人党某在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江口村某汽修店门前看到一辆货车上掉下一头小猪,并抢先捡到小猪,旁边的梁某提出是其先看到,小猪应该平分,党某不同意,为此两人发生争执,后梁某推倒党某,将小猪抢走到附近的一家电焊店,党某追到梁某欲要回小猪,协商未果,双方便发生打斗。

  因党某打不过梁某,便跑回汽修店自己的摩托车储物箱里拿出一把匕首还击,梁某从汽修店拿了一把扳手对打,此时,梁某卿(另案处理)见其哥梁某与党某对打,便从其经营的电焊店拿出一根铁管朝党某的头部打了一棍,致党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而瘫坐在地上,梁某便上去将党某手中的匕首抢走,并用匕首在党某的身上来回滑动,恐吓党某,还威胁在场的人员不许报警。经法医鉴定,党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首先挑起事端,并与梁某卿积极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根据本案被害人的重伤后果并非其直接所致,其作用相对于同案犯梁某卿较小,可以认定其为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梁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上述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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