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审议:拟明确侮辱国歌刑事责任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央视网消息:今天上午,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对刑法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


  今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


  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超英: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超英: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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