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首部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地方性法规 规范互联网气象信息传播服务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3日 作者:张某某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24日,本次大会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该条例是全国关于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具有创制性。

  互联网气象信息传播亟待规范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气象信息制作、发布、传播体系,在满足公众气象信息服务需求、气象灾害防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互联网气象信息传播兴起的新形势,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传播的公众气象信息和预报结论不一致,内容不完整,不标注发布时间和发布台站,传播过时预报结论等问题。个别媒体还发布不准确的极端天气信息,给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草案明确规范公共气象信息服务的发布、传播行为,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从事公众气象信息传播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时间。互联网传播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突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死角

  在立法调研中,工作人员发现,部分村屯由于尚未建设接收设施,无法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传播上还存在盲区和死角。有些地方由于经费不足,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不够完善,影响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和发布的时效性。

  草案针对这些问题,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公众气象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和快速传播渠道。

  共享气象探测资料

  为满足社会各界对气象信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草案对开放气象探测资料社会公共资源,支持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化发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平竞争。

  草案还指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家所属气象台站气象探测资料社会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实现资源共享。(作者: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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