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规定:港澳台居民内地就业应参加五项社保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人社部拟规定: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参加五项社会保险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10月25日,人社部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办法将两类港澳台人员纳入适用范围。第一类是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正规就业及灵活就业的人员;第二类是非就业人员,包括在内地(大陆)居住但未就业的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等。

  办法拟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应当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对在内地(大陆)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规定港澳台居民适用险种的范围与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办法与内地(大陆)居民保持一致。

  办法对社会保险经办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同时,考虑到港澳台人员的具体情况,《暂行办法》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放社会保障卡、离开内地(大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双重参保的问题,办法也提出,为保护港澳台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其实际情况和诉求,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暂行办法》规定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相关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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