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劳保员瞒报养老保险款并挥霍 被判刑并罚十万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桂林1月4日电(通讯员 周建文)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劳保所的劳保员刘某,代收村民养老保险资金后,瞒报或者少报,将未缴的67650元据为己有并挥霍。近日,由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向秀峰区法院提起公诉的刘某犯贪污罪一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刘某(男,29岁,桂林市人)通过招聘,成为秀峰区甲山街道办劳保所的劳保员,负责官桥村委自然村村民养老保险参保资金代收代缴、参保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按相关规定,劳保员收取参保资金后,应向参保人开具收据,及时将资金缴存至劳保所设立的银行专户,如实将参保人信息造册上报,收据使用完后应再向劳保所领取。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刘某使用完5本收据后,未按规定领取,而是私下陆续购买14本收据继续使用。收取参保资金后,应向银行专户代缴25.47万元,但刘某采取瞒报或者少报的方式,实际代缴金额18.705万元,将未缴的参保资金6.765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2016年上半年,上级单位发现刘某未按规定如数上缴参保资金。刘某于2016年4月25日直接向部分参保村民退还部分现金,并向官桥村委会对公账户上缴部分现金。2016年6月23日晚,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荔浦县一大酒店被警方抓获,同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秀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贪污赃款及补偿参保人员的损失,遂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本案案情结合检察院的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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