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 和承揽关系分不清?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两者作为提供劳务以获取报酬的形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混淆的两类法律关系,特别是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正确区别二者就显得尤为必要。针对案例,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陈言律师作出简析。
  2016年5月,王先生和李女士想要对刚购买的房屋阳台进行改造,随后他们聘请了包括马某在内的几名人员。在对阳台改造过程中,马某不幸从楼上坠落,当场死亡。事发后,马某的妻子、儿子及父母将王先生和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60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和李女士辩称,马某与其二人并非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因为马某平时经常承揽相关劳务工程,然后再雇佣其他工人进行施工,并最终取得报酬。因此王先生和李女士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马某死亡的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内容、方式以及结算等均为口头协商,且马某现已去世,仅就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而言,马某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听从王先生夫妇二人的指示,马某的工作时间应受到夫妇二人的制约,工作过程则受到夫妇二人的监督,所以双方成立雇佣关系。因马某在实际施工中也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王先生和李女士赔偿死者马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38万余元。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陈言律师介绍,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尽到合理义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陈言律师说,而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陈言律师建议,为了避免出现案例中的情况,建议市民在需要进行房屋装修时,应将房屋装修的工程承包给具有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并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装修承揽合同,避免出现施工人员受伤后因为被认定为雇佣关系,而房主需要承担巨额赔偿款的情况。
  (案例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简介:
  陈言,法律硕士,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副书记。曾为第二届青奥会组委会法务部提供驻场法律服务。陈言律师专注于公司、证券相关业务,执业先后担任数家大型企业、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382007288联 系 邮 箱:lawyer.chenyan@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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