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负责社区矫正司法所长玩忽职守 需接受社区矫正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河南安阳一曾负责社区矫正司法所长玩忽职守,需接受社区矫正

  一名保外就医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前往外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500万余元,河南安阳县司法局曲沟司法所原所长李某因为监管不力,被一审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曾经担负社区矫正职责的司法所长李某,缓刑期间需接受社区矫正。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经安阳县司法局评估,认为对李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4月9日,河南安阳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裁定书显示,李某从2003年8月起至案发任安阳县司法局曲沟司法所所长,其主要职责为对辖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范围是: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司法所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有针对性的采用通讯联络等方式掌握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等。

  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6月3日,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的罪犯刘某因严重疾病被河南省第二监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委托安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2013年6月4日,安阳县司法局指令曲沟司法所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刘某进行社区矫正。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李某具体负责对刘某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刘某未按照规定于三日内到曲沟司法所报到,而是2013年11月25日才到曲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李某接管后对刘某未进行处理。

  李某自2013年6月起至2015年5月份对刘某进行社区矫正,在刘某未按规定每月25日向司法所报告时,没有采用通讯联络方式掌握刘某的活动情况,而是让刘某事后按照应报到日期补签了名字;李某在刘某未经批准离开安阳县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按规定到医院核实刘某的病情复查情况;并私自将刘某每月、每季度及年度鉴定表考察情况评价为合格,致使刘某长期脱离监管,到商丘永城市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2015年6月15日,永城市公安局对刘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10月16日将刘某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移送永城市法院提起公诉。经河南永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6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刘某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5778818元,至案发时仍有156笔共计12921000元未给群众兑付,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非法吸存案案发之后,2016年10月24日,李某于主动到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次日由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5月2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曾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不服上诉,安阳中院于2017年11月6日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经安阳县司法局评估,认为对李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认为,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李某提供线索,协助侦查人员破获并抓获涉嫌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且刘某犯罪造成的后果是多因一果,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7年12月29日,安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李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安阳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8年4月9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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