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为何未行使过撤销权?法工委副主任回应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0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2018全国两会丨备案审查为何未行使过撤销权?有关负责人:问题一般走不到该程序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依据宪法的规定,对于地方的“问题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可以责令修改、废止,还有权撤销,可截至目前“撤销权”并未启动。今天上午,在人大立法工作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今后会不会动用撤销等手段增加备案审查的刚性?

  “备案审查是我们国家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很重要的宪法性制度,这项制度应该说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备案,一个是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回应说,“对于收到公民的审查建议,我们有一套规范的处理程序,就是要逐一接收、登记、审查研究,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出处理。”

  对于备案审查,他解释称,“首先,来了以后我们要进行初步研究,属于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内的,留下来进一步研究,对于不属于的,要转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第一就是要分流。第二个要进行初步研究,对于这些审查建议所提出的问题有一定道理的,我们要进一步展开研究,有些问题比较复杂的,我们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进行研究,有一些还要向制定机关发函,请大家就这个问题的制定背景、考虑、依据和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做出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我们慎重的提出处理意见,通过沟通协商把这个问题解决掉。”

  对于未来的备案审查工作中会不会采取撤销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许安标说,“我们国家有很大的政治优势,中央有很大的权威,这些法规、解释通过研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很容易形成共识,制定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很快地纠正了,这就是我们很大的优势,就是在很多情况下,问题走不到要动用撤销的程序。但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是有相应安排的,就是如果你拒不撤销怎么办?也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由常委会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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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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