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设立基金完善核损害赔偿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设立赔偿基金,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

  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核安全法草案三审稿,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增加强制责任保险和国家兜底责任等内容,进一步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

  在草案二审稿基础上,草案三审稿对核损害赔偿制度作进一步完善,第89条规定: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89条还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在分组审议时,方新委员提出,核损害赔偿制度应该是核安全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老百姓特别关注的内容,但是草案关于核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到位。

  她说,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看,核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是企业要有自己的财务保证金,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第二要有强制责任保险;第三有政府兜底的原则,而第89条只写了企业应当通过投保责任险和参加互助机制,这显然不够。

  她建议再斟酌第89条规定,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要点,例如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增加强制责任保险和国家兜底责任等内容。

  刘振来委员则对第89条中,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几种“除外”,不予赔偿的情形提出修改建议。

  他说,如果战争、武装冲突是由敌对的外国挑起的,并且使用了含有核材料的武器,造成了严重的核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旗帜鲜明地对施害的敌对国提出核损失赔偿的要求,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对国家和公民来说也是必须的。

  “现在核安全法作出‘除外’的规定,在发生涉外上述核损害赔偿问题如何处置时,应该予以认真考虑。”刘振来建议,法律条文中不要因“除外”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留下漏洞,对将来处理涉外核损失赔偿问题等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被动。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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