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出台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 健全冤错案发现纠正机制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记者李万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自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后,两年后有了新进展。最高检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不仅明确了异地审查的情形,而且提出了启动异地审查的具体操作方式,规范健全冤假错案发现受理、审查办理和监督纠正机制。

  根据规定,最高检发现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应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或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或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或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院办理的情形之一的,可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

  新规适用两类刑事申诉案件,包括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

  这项规定同时明确启动异地审查的三种方式,包括最高检发现省级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有错误可能,且具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院进行审查;省级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检指令异地审查;申诉人可以向省级院或者最高检申请异地审查。按照规定,省级院提请或者最高检决定异地审查,申诉人未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申诉人同意。

  对不服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最高检明确,异地审查的省级检察院复查终结后应提出“复查处理意见”,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报请最高检审查。最高检同意维持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作出维持的处理决定;同意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指令管辖地省级院作出相应决定,也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不同意复查处理意见的,应立案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诉人、管辖地省级院和异地审查的省级院;认为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或者意见不明确、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发回异地审查的省级院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立案复查。

  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根据规定要求,异地审查的省级院复查终结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提请最高检抗诉,在最高检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认为不需要提出抗诉的,应经检委会审议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同时抄送管辖地省级院,并报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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