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青岛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 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30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2016年,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浙商证券自查发现后,控制风险蔓延,并及时向青岛证监局报告,具备依法从轻处理的情节,青岛证监局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8〕3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经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自查发现并向我局报告、我局检查核实确认,你营业部2016年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三条规定。

  浙商证券自查发现后,能够积极排查风险隐患,控制风险蔓延,并及时向我局报告,具备依法从轻处理的情节。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各项合规监督与管理工作,加强对员工的警示教育,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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