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开庭审理首例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因认为汽车4S店的建筑侵害了其对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将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及德诚置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1月18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该案是海淀法院审理的首例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称,其与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于2004年签订了设计合同书,约定由其接受东风本田武汉公司的委托,进行东风本田4S店的形象设计和建筑结构设计,该合同对合同所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未进行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应规定,东风本田4S店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应归其所有;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系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商,在北京经营东风本田4S店,国机公司建成的东风本田4S店采用了其建筑设计,该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建筑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北京德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诉侵权建筑产权人、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辩称,新建业公司并非其所提交的涉案建筑作品设计图纸及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亦无法证明设计图是由新建业公司设计完成,涉案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并不明确,亦不明确涉案作品到底是什么,新建业公司起诉无事实根据,故不同意新建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德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法庭就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设计合同约定的适用范围、合同履行过程、4S店建设模式等问题进行询问。经询,新建业公司主张建筑作品体现于设计图纸等各有形文件中,按图纸进行建设属于对建筑作品的复制;国机公司则主张建筑作品仅指建筑本身,图纸、模型并非建筑作品。

  鉴于双方均需就事实、法律问题做进一步准备,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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