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告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海南省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局 省地税局 省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现就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17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省级单位)

    二、审核时间和地点

    (一)审核时间:2018年6月30日前。

    (二)审核地点: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海口市滨江一横路2号,可乘坐69路,205路公交车在花卉大世界站下车到达)

    (三)联系电话:66220506  66226133 

    三、审核内容

    (一)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二)审核资料:1.残疾人职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职工领取工资清单;3.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机关和团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审核要求

    (一)用人单位到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或在海口市残联网站(http://www.hkscl.org.cn/)下载文件、表格。

    (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作为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五、相关说明

    (一)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用人单位通过审核认定后,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及相关批复文书等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可在网上自行申报。

    特此通告。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3月

沙井沙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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