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提高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治疗救助标准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4日 作者:张某某 


中青在线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白皓 实习生 王宇婷)记者8月7日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贵州省将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从今年起将49种发病率高、医疗费用高、严重影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和签约服务管理,把健康扶贫落实到人、精准到病,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这49种慢性病包括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精神病、脑血管病、糖尿病、老年性痴呆、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宫颈癌、肺癌等。

贵州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补偿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以上。

大病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不高于3000元,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起付线,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以上。

医疗救助部分,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符合农村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予以100%救助。不符合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门诊费用在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100%救助;住院费在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50%以上的救助。

此外,还对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和自费医药费用进行扶助。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比例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70%,县级公立医院不低于65%,市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5%,省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执行;进口药品可按以上标准下浮20%执行。

贵州省还明确,以县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开展1次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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