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12月14日了解到,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伪造发票案,涉案发票税额达263916356元。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梁某和徐某辉有期徒刑十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被告人徐某辉与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徐某联系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家并确定价格,徐某辉负责注册成立公司并利用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按票面金额的0.2%作为给徐某辉的好处费。2015年1月至11月,徐某辉通过购买的方式实际控制了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徐某辉明知其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与他人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的方式,从他人公司处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其控制的公司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较高的开票费,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之后,徐某辉又与谭某和梁某用同样的“合作”方式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某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14份,发票金额1552449149.3元,税额263916356元,价税合计1816365505.3元;被告人谭某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6份,发票金额102138005.94元,税额17363459.06元,价税合计119501465元;被告人梁某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发票金额29676237.01元,税额5044960.24元,价税合计34721197.25元。2015年11月,南宁市公安局对徐某辉住所依法搜查时扣押到8458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是被告人徐某辉购买。经南宁市国税局鉴定,发票均为非法印制的假发票。

  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辉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发票罪。被告人徐某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辉、谭某、梁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某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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