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车驾驶员弃车而逃,原来是毒驾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2日 作者:张某某 

    华龙网9月11日14时讯(通讯员 冯建平 高峰)日前,交巡警在广东东路开展例行检查时,发现吴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逾期未年检,且无法出示有效证件,精神状态异常。吴某匆忙将车停靠在路边后,趁民警不注意迅速离开。民警发现情况异常,将吴某拦截后,并对其车辆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遂将吴某带至中队进一步调查,经尿样检测,其尿液呈阳性,涉嫌“毒驾”。

    经查,吴某对其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之规定,交巡警将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目前,吴某涉及违法犯罪方面的问题已移交高唐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

    不(二)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四)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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