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正确把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标准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21日 作者:张某某 

  正义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于潇)“一直以来,我们与侦查机关均注重研究总结此类案件在取证、认证上的特点和规律,力争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在回答记者提问“如何加大措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力度”时指出。

  在记者答问环节,有记者提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但公布的调查结果有时也会引起舆论的质疑,特别是近期幼儿园监控录像硬盘无法恢复等有关公安机关取证的问题。

  在回答上述问题时,史卫忠指出,客观上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由于场所、环境、条件和未成年人自身等的特殊性,常常存在取证和认证上的困难。这也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难题。

  对此,史卫忠介绍,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会充分考虑这类案件证据的特殊性,“只要案件事实有证据印证,相关证据都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我们坚决依法惩处。比如我们这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吉林四平的幼儿园虐童案、青海西宁辅导老师猥亵学生案就是比较典型的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成功指控犯罪的案例。”

  针对记者的提问,史卫忠建议,一方面,家长要及时关注孩子的异常现象,要有证据意识,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报案,并注意保存证据,尽量为查办案件创造有利条件。但不要反应过度,更不要“私了”,这都不利于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相信我们的办案机关。”

  “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内的专业化程度,要实行专人办理,询问、讯问时要同步录音录像,尽可能地提高取证质量,并且正确把握这类案件的证据标准,既保证案件质量,又有力指控犯罪。” 史卫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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