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广西违法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管理人员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作者:张某某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 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广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0月-2017年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聘任不具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白沙支公司负责人。时任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肖超康、副总经理陈志明、综合部经理刘若琴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会议纪要、公司任免及分工文件、内部签报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肖超康、陈志明和刘若琴向广西保监局提出陈述申辩: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2016年9月获得广西保监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17年1月11日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应视为营销服务部,其负责人也应视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应纳入保险公司高管范畴,公司聘任行为不违反保险监管规定。同时,公司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请求对当事人肖超康、陈志明免于处罚,对刘若琴酌情处理。

  广西保监局经复核认为,2016年9月13日,广西保监局核准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16年10月,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以内部会议纪要和正式任命文件的形式,将当时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命为人保财险白沙支公司负责人,不存在当事人申辩所称的“任命江南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情形。肖超康、陈志明和刘若琴作为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存在积极整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广西保监局对当事人肖超康、陈志明和刘若琴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聘任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其白沙支公司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存在主动整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广西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广西保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处以罚款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肖超康处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陈志明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刘若琴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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