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才有承租公租房资格
来源:消费保  时间:2019年02月19日 作者:张某某 

近日,一些市民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却不知如何申请?便致电晚报热线想了解有关公租房的一系列相关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根据《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承租对象必须通过“三级审核二级公示”后符合条件才能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违规出售、转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誉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负责人说,市民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没有过渡期一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以下主要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房产证明等。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新就业大学生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西宁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年以上)、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等。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未按规定选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信誉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的;违规出售、转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交纳房屋租金的;租赁期满,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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